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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中山与台湾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专栏:政策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0 阅读量:18184 作者:中山市台湾事务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思想,落实《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及《关于促进粤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中山与台湾经济文化交流合作,逐步为台湾同胞在中山投资、就学、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深化经贸交流合作

1.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和台商发展,台资企业均可享受与中山市当地企业同等优惠条件的扶持政策与措施符合《中山市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2018—2022年)》、《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中山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中山市健康医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等政策支持要求的适用条件与本地企业相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改局)

2.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和台商在中山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大力发展绿色低碳、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构建全生命周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体系。重大项目落地、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兼并重组、颠覆性创新成果转化等可按省、市规定,予以同等扶持政策。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有市场前景的高端装备制造项目,最高创业扶持1000万元;对新建投资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分期奖补;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有市场前景的高端装备制造项目,在本市租用过渡性厂房或办公用房的,按当地同类平均租金标准给予3年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0万元;高端装备制造项目转入中山,按照转入中山核心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净值的10%给予搬迁补贴,最高奖金5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对优质高端装备制造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在符合政策、具备供地条件下,优先供地。(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

3.台资企业并购重组且控股(或为第一大股东)非关联方企业的高端装备制造企业,并在本市结算的,按企业并购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对在中山新设的台资项目,均可享受与本土企业同等优惠的扶持政策与措施。(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5.台资企业同等适用本市土地保护和保障政策。(市自然资源局)

6.符合条件的台资制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市(县、区)的,可按国家政策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汇总纳税。(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7.台商从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非禁止类投资项目的,可按国家政策规定申请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8.全面实施《中山市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府〔201894 号),简化台资企业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为台资大项目提供绿色审批通道,实行专窗专人专责跟进。(市商务局)

9.支持台资企业开展研发平台建设。符合《中山市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府〔201894 号)规定条件的台资研发机构,在本市设立独立法人外资研发机构或技术中心创新平台,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10%给予重点支持,单个项目最高资助200万元。建设运营高端装备研发中心或产业创新研究中心,经专家论证后,给予每个项目最高1000 万元的扶持。(市科技局)

10.经认定的台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按国家政策规定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台资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可按国家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市科技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中山海关)

11.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1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本市投资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30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年实际外资金额超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按省、市相关政策给予重点鼓励。(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2.台资企业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市除《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以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可与我市企业等各类资本同等条件参与室内各级政府的交通设施PPP项目等合作建设。(市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

13.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的台资企业,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平、公开方式参与广东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14.台资企业可按外资十条(修订版)第三条及中山市实体经济十条相关规定享受用地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和台商参与我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同等适用相关政策措施。(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5.台湾同胞在中山申报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参照《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在内地开放行业清单》及《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台湾居民申报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执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6.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山台资企业在大陆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市金融局)

17.台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广东生产结算国家大品种一类的新药,纳入我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我市将严格按省的要求执行医保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有关规定,确保按时实施。(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8.支持在中山的台资企业新一轮技术改造,加快转型升级,参与中山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中山市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2018-2022 年)等,增资扩产或技术改造项目、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项目创业扶持,与本地企业同样享有普惠性事后奖补政策和措施,申请条件与本地企业相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9.支持台资企业围绕优势传统产业集群、中小微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共性技术需求,建设全生命周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认定的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给予最高1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平台最高补贴200 万元;对共性工厂、快速加工中心等平台,按实际设备购置额最高30%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为年,单个平台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20.在中山投资办实业的台胞、台资企业,在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专利奖励等享受与中山市当地企业同等优惠条件的扶持政策与措施。在中山研发工业软件、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相关软件及原型算法研究产品的,最高按研发投入费用的30%给予支持,单项奖励最高200万元;高端装备制造企业购买和使用工业软件,按软件购买价格的1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对建设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按照平台建设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1.支持工业产品质量提升,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中山市政府质量奖的台资企业与本土企业同等优惠条件和扶持措施。一次性最高扶持资金200万元。对新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万元;企业获得量管理体系(ISO10012)认证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6万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有关单位)  

22.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省、市的激励企业创新的优惠政策。(市科技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23.支持台资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健康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在大中专院校或培训机构开班培训技能人才,按照培训人员数量、培训时间、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等情况最高给予10 万元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各大中专院校)

24.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中山注册的独立法人,可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与我市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税收政策。受聘于在中山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与我市科研人员同等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市科技局)

25.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中山注册的独立法人,可以享受与我市有关创新科研团队引进、创新型人才促进产业发展、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等各项科技扶持政策。(市科技局)

26.支持我市台资企业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引导台资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为台资企业融资提供便利。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项目引入股权投资。对于重点高端装备制造项目,可以自有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局) 

27.积极组织我市台资企业申报广东省创新产品,推荐台资企业产品纳入广东省创新产品清单,享受广东省和中山市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政策优惠。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台资企业均可申请参与中山市政府采购活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8.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管理要求的公告 》,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单位,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可进行提前申报。提前申报进口货物应于装载货物的进境运输工具启运后、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向海关申报;提前申报出口货物应于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向海关申报。企业可以向现场海关办理预约通关手续,互联网+海关上线后,还可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互联网 预约通关的公告》要求,登陆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应用货物通关模块的预约通关功能在线填写并提交预约通关申请。(中山海关)

29.鼓励台资企业以抱团参展方式拓展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市场,参照《中山市商务局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贸易)申报指南》实施,设立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对参展企业展位费、人员费、特装费等项目给予扶持。(市商务局)

30.台资农业企业与我市农业企业同等条件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同等条件参与农村流通网络、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参加广东省和中山市有关农业展会扩展农产品销售市场,申报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并享受相关政策扶持。支持台资农产品企业与我市大型流通企业精准对接,在做好产品采购同时,发展农批、农超、农餐等多类产销对接形式。(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   

31.台资农业企业可与我市农业企业同等条件享受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扶持。(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32.可申报一镇一品农特产品进城示范项目,可纳入邮政服务农村电商发展项目,提供从包装到销售到寄递一条龙邮政服务。(市农业农村局、市邮政管理局)

33.台湾同胞可使用台湾居民居住证办理账户业务。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的指导下,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使用网银、银联云闪付APP、银联手机闪付等现代化支付工具;支持台湾金融机构、商家与中国银联及市内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

34.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的指导下,协调台湾征信机构与中山市内征信机构开展合作,为两岸同胞和企业提供征信服务。(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  

35.支持台资银行按规定在我市设立总部及分支机构,支持台资银行与我市同业合作,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中山银保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    

36.按照上级银保监部门关于台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设立、经营范围等管理规定,以及对台湾投资者来粤投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领域的相关政策,落实好台资企业到我市设立银行、保险机构准入相关工作。(中山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

37.中山辖区的台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可开展本外币全口径跨境融资,支持台资企业在区内和境外发行债券;台资融资租赁公司可按相关规定,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
  二、促进社会文化交流

38.台资经审批可在我市设立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机构,开展师资培训、科技研发与应用、专业建设、课程设计、学生交流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市商务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9.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可在中山设立代表机构,鼓励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台湾居民在中山市申请律师执业。本市律师事务所可以聘用台湾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市司法局)

40.支持台湾法人或与内地法人合资、合作来中山申办医疗机构,积极引进境外专业医学人才、先进医疗技术、成熟管理经验和优秀经营模式。与本土企业同等享有社会办医优惠政策措施。(市卫生健康局)

41.支持和协助在中山的台湾同胞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等各类基金项目。(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社科联)

42.支持台湾同胞主动参与我市组织的中华经典诵读工程、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支持台湾同胞和文化艺术团体和企业参与本地文化研究和有关文化文艺演出活动。协助符合条件的文化精品项目申请纳入海外中国文化中心项目资源库。(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43.支持台湾同胞参与中山国际棒球小镇建设和系列项目活动(市教育和体育局)

44.鼓励和支持中山与台湾两地教育文化科研机构、民间团体、学术机构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社会科学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支持鼓励台湾同胞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来中山开展中国文化、中国历史、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学术交流合作和研讨活动,促进研究成果转化运用。支持鼓励台湾同胞和学校、体育协会来中山开展棒垒球运动的交流比赛。(市委统战部、市教育和体育局、市社科联)

45.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民间交流的机构可向省推荐两岸交流基金项目或者在我市申请文化交流资金项目。对在我市开展具有中山文化特色的中山与台湾两地民间交流项目及棒垒球运动项目,优先作为省级年度重点交流项目推荐或者在我市申请文化交流资金项目,对参与活动的两岸机构,参照省给予优先政策支持。(市台湾事务局)

46.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和慈善机构参与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 。通过公益捐赠捐助、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我市精准扶贫、基层支教义诊帮扶、灾后重建、美丽乡村社区建设等基层救灾、救助公益类服务项目。鼓励和支持台湾红十字组织等机构与我市相关机构合作,来我市联合开展卫生防病救护知识宣传普及、应急救护师资培训、水上安全救生培训等活动。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报名参加我市相关机构的红十字救护员培训。(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

47.台湾人士按规定审批后可参与市内的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数量可不受限制。(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48.市内具备资质的广播电视台引进台湾生产的影视剧不作数量限制,我市各级具备资质的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等引进台湾地区生产的各类优质电视剧、综艺等节目不受数量限制,引进机构需依相关规定申报。(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49.台湾地区影视机构与市内影视制作机构合拍影视作品的,其作品的主创人员比例、大陆元素、投资比例等按相关规定放宽限制。(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50.支持推动建立台湾图书从我省口岸进口绿色通道,优先审批从台湾进口的图书,逐步简化进口审批流程。(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三、支持实习就业创业

51.在我市生活工作的台湾同胞可按规定参加报名参加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鉴定。在中山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按规定获得广东省技术能手证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2.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在我市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经大陆医师资格证认定的台湾医师可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山申请短期行医和医师执业注册。(市卫生健康局)

53.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参加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服务工作,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考试提供便利和咨询。(市金融局)

54.台湾教师可在市内高校任教和开展学术交流等活动,其在台湾取得的学术成果可纳入工作评价体系,并可按国家相关规定,在省级教育管理部门申请认定高校相应种类的教师资格。(市教育和体育局)

55.支持来中山工作的台湾人才申报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特支计划市优秀专家.拔尖人才,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人才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