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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专栏:热门资讯 发布日期:2023-12-27 阅读量:1241 作者:

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1日表决通过的《中山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1月28日 

 


中山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2023年10月31日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才培养

第三章  人才引进

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

第五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牢固确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为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培养、引进、评价、激励、服务和保障等工作。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或者提供专业服务,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第三条 促进人才发展应当遵循党管人才、服务大局、市场导向、分类施策、创新驱动、扩大开放的原则,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智慧共享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并将人才发展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产业、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城市建设、乡村振兴等专项规划和各类重大科研或者工程项目立项论证,应当将人才发展作为重要内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本辖区内人才工作。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相关人才工作。

第五条 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进行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研究制定并指导落实重大人才政策,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三)组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协调推进重点人才工作;

(四)研究部署年度人才工作,并督促落实;

(五)研究决定有关人才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人才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归国华侨联合会等人民团体以及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自身优势,联系服务各类人才,开展相关领域的人才工作。

第七条 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人才政策落实情况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人才政策进行及时调整或者提出调整意见。

 

第二章 人才培养

第八条 人才培养应当坚持德才兼备,加强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提升综合素质、技术技能水平和创新能力为核心,注重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人才培养,建立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等院校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大学生创业就业等领域的政策支持。

鼓励高等院校结合本市经济发展需要和人才需求趋势,设置特色学科、专业和研究、实训平台。

鼓励国内外优质教育机构依法在本市合作建设特色学科、学校和研究平台。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基础研究投入力度,支持和鼓励科学家和科技工作者紧跟世界科技发展大势,对标一流水平,根据国家、省、市发展需要,提出新理论、开辟新领域、探索新路径,不断攻克关键核心技术。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本市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结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定期调整学科专业设置,与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形成企业和学校联合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产业和教育相互融合的职业教育制度。

鼓励社会力量以出资、捐赠等方式独立、联合举办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或者为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就业等服务。

第十二条 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国家、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深入实施中山英才计划,坚持长远眼光,发现和培养具有战略科学家潜质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青年科技人才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建立投入保障机制和联系青年人才工作机制,培养和用好青年科技人才。

支持和鼓励青年科技人才参与重大科技项目和人才项目评选。支持和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本市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从事科研工作或者出站后继续留在本市工作。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围绕国家、省、市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构建以行业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方式。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结合本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做好高技能人才供需预测和培养规划。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机制,开展常态化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建立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重点培育民营骨干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交流学习合作平台,培养优秀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

第十六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快培养乡村产业发展人才、乡村规划建设人才、乡村公共服务人才、乡村治理人才、农业农村科技人才、农村实用技能人才,健全乡村人才发展体制机制,优化乡村人才发展环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评价体系,引导农业农村人才参与乡村工匠职称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基础研究、技术攻关、人才引进、成果转化等建设科研创新平台,推动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高水平实验室以及国际一流科研机构。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现代产业集群重点企业在本市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等平台,并按照规定给予经费资助,充分调动高校和企业积极性,实现产学研深度融合。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研发机构。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设立的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等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等创新资源应当向相关人才开放共享。

支持市场主体投资建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等创新资源,以及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等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青年人才库,对青年人才实施跟踪服务,提供创新创业适应期辅导和就业咨询服务等,鼓励本市青年人才回家乡就业创业。青年人才的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众创空间、项目孵化器、加速器、公共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留学人员创业园、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等载体建设,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平台,畅通人才创新创业渠道。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职工培训制度,依法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支持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以及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办面向社会开放的培养培训平台。

 

第三章 人才引进

第二十一条 人才引进应当结合本市产业布局,以市场需求和社会需要为导向,精准施策、靶向引才,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坚持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并举,持续办好中山人才节,发挥用人单位引进人才的主体作用,引进高层次人才、技术技能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第二十二条 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中长期海内外人才和团队引进计划,市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人才引进工作进行动态调整。

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发展需求自主开展人才需求预测或者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才供需预测分析研究,制定用人单位人才引进计划。

第二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人才分类标准,定期发布紧缺人才开发目录、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等信息,实现人才开发与产业结构、岗位需求的紧密对接。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吸引高等院校毕业生到中山就业和创新创业的激励政策和保障措施,并建立统一的就业信息平台,制定本市企业岗位目录和高等院校毕业生实名认证目录,为高等院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设创业孵化平台,制定支持港澳青年到本地创新创业政策,吸引港澳青年人才到中山工作生活。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引进科学家和创新创业团队等,可以在引进程序和支持政策等方面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市公共人才服务平台可以无偿提供相关人事档案、关系代理服务。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或者急需紧缺人才的,市人才综合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注重柔性引才用才,破除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企业、社会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卫生医疗机构、社会服务机构、技术研发和公共服务平台等单位和机构,可以通过顾问指导、项目合作、短期兼职等柔性方式引进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资金补贴。

第二十九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以聘请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研和技术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或者兼职研究员。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利用科技成果开展离岗创业、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业。

第三十条  具有港澳职业资格的金融、规划、设计、建筑、会计、教育、医疗卫生等专业人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应聘执业。市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人才执业便利化和跨境交流合作。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聚焦现代产业集群创新需求,引进符合产业发展的创新创业团队、高层次人才、技术技能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公共服务一体化建设,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城市高层次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资格互认、服务互通;粤港澳大湾区城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本市予以承认,可以享受本市相对应人才待遇,支持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在本市创新创业。

 

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

第三十二条  人才评价应当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分类建立人才评价机制。

第三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卫生健康、教育、宣传文化、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各领域人才评定标准,将行业评价、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纳入评价要素。

对现有人才评定标准未涵盖的人才,确有需要的,市有关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

第三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相关社会组织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发展壮大本市技术技能人才队伍。

第三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大型企业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才密集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规定自主制定职称评审标准、组建评审机构以及评审专家库、开展职称评审。

第三十六条  符合本市现代产业集群发展的企业,根据本市相关政策、企业发展实际和人才需求,可以设置若干特聘岗位,自行制定岗位入聘标准、自主评定特聘岗位人才,特聘岗位人才在聘期内纳入市高层次人才体系并享受相应人才待遇。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指导和监管,发挥用人单位、院校和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作用。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以职业道德、岗位工作绩效、生产服务结果、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自主确定评价职业(工种)范围,自主设置职业技能岗位等级,自主制定企业评价规范,自主运用评价方法。

第三十八条  鼓励技能人才参加各级职业技能大赛,市人民政府每年举办全市职业技能大赛,支持行业开展特色竞赛活动。纳入市级年度职业技能竞赛计划的,按照规定给予竞赛补助、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得省级以上技能竞赛相关奖项名次的选手和教练,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十九条 市、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托市属国有企业或者金融机构设立人才创新创业投资专项资金,促进社会资本支持人才在本市创新创业。

第四十条 鼓励知识产权证券化,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产品,引导企业科学核算和管理知识产权资产,完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制度,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

加强知识产权代理、咨询、鉴定、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建设。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运营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以给予财政资金补贴。

第四十一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承担项目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用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劳务费支出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列支,不单设比例限制。

第四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企业、科研机构通过实施股权、期权、企业年金和其他补充保险等措施对人才给予奖励激励。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四十三条 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

科技成果可以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转让转化。

第四十四条 支持人才申请专利,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产业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单位可以制定奖励和报酬规定或者与科研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激励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有重大贡献的各类人才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六条  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创新管理方式,做好人才编制规划。

第四十七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支持并规范高端人力资源服务等业态发展,采取政府自主投资、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社会力量独立投资等方式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承接政府人才服务项目,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

第四十八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引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其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培育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骨干企业,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设,培养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实现人才服务产业化、规模化发展。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人才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政策发布解读、人才管理服务多层级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开展相关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利用和更新维护工作,实现人才政策公布解读、人才管理服务线上线下顺畅衔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人才公共服务清单,明确提供人才公共服务的种类、性质、内容和方式。

支持和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人才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

第五十条 市、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服务以及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等工作。

第五十一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高层次人才教育引导,支持建设人才公园、人才生态馆、人才研习馆等,并依托市重点产业园区,推进人才社区建设工作。

第五十二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提供购房补贴、租房补贴、贷款贴息或者新建、购买、租赁、配建、改建人才公寓等方式,多渠道为人才提供住房保障。

第五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以在入户、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障、住房安居以及创新创业等方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便利化服务。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制定。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创新创业维权援助机制。人才因创新创业需要相关法律服务或者法律帮助的,可以在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申请法律服务或者法律帮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权责一致的原则,制定支持创新创业容错免责制度。财政资金支持的人才发展相关项目,未取得预期效益,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实施主体已经尽到诚信和勤勉义务的,可以终止该项目实施,免于追究实施主体相关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在申报人才待遇和奖励时,应当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人才政策优惠或者资金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待遇,追回其所获得的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