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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民航飞行安全与适航合作协议
专栏:政策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26 阅读量:19300 作者:佚名

  为保障海峡两岸民用航空飞行安全与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发展,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民航飞行安全与适航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原则与目标 
  双方同意本着保障飞行安全与平等互惠原则,在专业务实的基础上,加强飞行安全与适航业务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建立两岸飞行安全与适航监管机制,增进两岸民用航空发展。 
  二、合作范围 
  双方同意开展海峡两岸民用航空飞行安全与适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一)规范领域 
  参照航空惯例加强合作,建立两岸飞行标准与适航业务交流合作平台,积极推动飞行标准与适航管理合作。 
  (二)监管机制 
  建立两岸飞行标准与适航监督管理合作机制,确保飞行标准与适航有效监管。 
  (三)证照管理 
  就两岸航空机构、航空产品及航空人员等证照管理有关事宜,作出具体安排。 
  (四)专业认可 
  就飞行标准与适航有关专业认可事项,作出具体安排。 
  (五)信息交换与通报 
  加强上述合作领域相关信息交换与通报。 
  (六)其它合作事项 
  三、合作形式 
  双方同意就前述交流与合作领域采取如下措施: 
  (一)成立专业工作小组,共同商定具体实施计划,并可根据需要形成相关领域的合作文件。 
  (二)以技术合作、专家会议、信息交流、人员互访及业务培训等方式,开展两岸飞行标准与适航的交流与合作。 
  (三)指定专业工作小组联络人负责相关领域业务的日常联络及工作方案的实施。 
  四、相互协助 
  双方同意对执行本协议的相关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五、通报事项 
  双方同意建立联系与通报机制,及时通报意外事件信息,相互提供一切及时和必要的协助,共同保障航空运输及旅客人身财产安全。 
  六、紧急事件处理 
  双方同意建立意外突发事件协调处理机制,及时通报,快速核查,紧急磋商,并相互提供协助。 
  七、文书格式 
  双方同意信息交换、通报、查询及业务联系,使用商定的文书格式。 
  八、联系主体 
  (一)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相互联系实施。 
  (二)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九、协议履行及变更 
  双方应遵守协议。 
  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十、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除另有约定外,协商应于请求提出后30个工作日内举行。 
  十一、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二、签署生效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有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对方,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本协议于八月二十五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四份文本中对应表述的不同用语所含意义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陈德铭    董事长 林中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