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光临中山市台湾事务局官方网站!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详细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详细信息
中山市海峡两岸交流促进会章程
专栏:中山市海峡两岸交流促进会 发布日期:2015-05-25 阅读量:5908 作者:佚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中山市海峡两岸交流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ZhongShan City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Exchanges Across Taiwan Straits(缩写:ZSAPEATS)。 
  第二条  本会是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由我市与台湾交流往来密切、有一定影响力的相关单位、团体的领导和社会人士自愿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联合性、地方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中山与台湾及海峡两岸的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各项交流合作,推动两岸关系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山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中山市石岐区民权路3号5楼5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加强同赞成本会宗旨的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的联系与合作,促进中山与台湾各项交流; 
  (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各项交流活动;承担政府和业务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按有关涉台法律法规经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协助我市团组赴台,加强与海外台湾同胞及友好人士的联系与交流,加强与兄弟市、港、澳及国外民间组织的联系与友好交流;邀请台湾各界人士和民间团体到我市参观考察,开展各种交流活动; 
  (四)为推动海峡两岸各项交流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法律、商务、咨询等服务; 
  (五)开展与台湾从事两岸交流交往活动的民间团体和个人的联谊工作。举办社会公益活动,弘扬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实行理事制。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关心和支持中山与台湾及海峡两岸的社会经济科技文化交流,积极从事交流活动。 
  第九条  入会程序:凡申请加入本会者,均需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可以优先参加相关的中山与台湾及海峡两岸交流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从事海峡两岸交流工作,推动海峡两岸交流发展;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会员义务一年以上,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大会。理事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成员;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大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四)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素质高,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大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大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常务理事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应书面向秘书处申请辞职。 
  本会可根据理事数量的增加,按比例适当增补常务理事。变更和增补常务理事必须由1/5理事向秘书处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向全体理事公告。 
  增补常务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有常务理事本人签名。 
  第二十七条  本会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 
  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应书面向常务理事会申请辞职。 
  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必须由1/4理事向常务理事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的变更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职务的,会长应提前60天书面报告常务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或1/3理事向常务理事会提交选举会长申请。常务理事会在收到会长报告或1/3理事提出选举会长的申请后,应在30天内召开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向全体理事公告。 

  常务理事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社会各界及个人捐赠; 
  (三)利息;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指导单位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4年12月3日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