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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团名单表》管理办法
专栏:政策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13 阅读量:4217 作者:佚名

  第一条 根据《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简称海旅会)根据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以下简称2赴台旅游)配额总量,印制相应数量的《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团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并依据所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的实际组团情况,将《名单表》委托有关省(市)旅游行政部门下达给组团社。 
  第三条  海旅会统一印制《名单表》。《名单表》一式五联,分为:赴台湾地区边防检查专用联、返大陆边防检查专用联、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审验专用联、省级台办报备专用联、旅行社自留专用联。 
  第四条  组团社按照核定的赴台旅游 人数安排组织赴台旅游团队,填写《名单表》。《名单表》中的空余部分要画斜线,不能留有空格。经审验后的《名单表》,不得变更和变添人员。 
  第五条  组团社景点按照有关规定,在旅游团队赴台、返回大陆时及旅游团队返回大陆后,将《名单表》分别交有关部门查验、报备、留存。 
  第六条  《名单表》的审验工作委托有关省(市)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审验专用章和授权人签字应报送海旅会备案。 
  组团社赴台旅游专用印章和授权人签字应报所在省(市)旅游行政部门汇总报送海旅会备案。 
  第七条 组团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海旅会依据《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海旅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海旅会将根据赴台旅游的实际运行情况的变化,适时予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