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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食品安全协议
专栏:政策法规 发布日期:2010-06-22 阅读量:4519 作者:佚名

为增进海峡两岸食品安全沟通与互信,保障两岸人民安全与健康,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食品安全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信息(讯息)通报 
   双方同意相互通报涉及两岸贸易的食品安全信息(讯息),并就涉及影响两岸民众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讯息)及突发事件,进行即时通报,提供完整信息(讯息)。 
针对前项查询请求,应迅速回应并提供必要协助。 
二、协处机制 
  双方同意建立两岸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协处机制,采取下列措施妥善处理: 
(一)紧急磋商、交换相关信息(讯息); 
(二)暂停生产、输出相关产品; 
(三)即时下架、召回相关产品; 
(四)提供实地了解便利; 
(五)核实发布信息(讯息),并相互通报; 
(六)提供事件原因分析及改善计划; 
(七)督促责任人妥善处理纠纷,并就确保受害人权益给予积极协助; 
(八)双方即时相互通报有关责任查处情况。 
三、业务交流 
   双方同意建立两岸业务主管部门专家定期会商及互访制度,就双方食品安全制度规范、检验技术及监管措施进行业务交流及信息(讯息)交换。 
四、文书格式 
   双方信息(讯息)通报、查询及业务联系,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 
五、联系主体 
  (一)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双方食品安全等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相互联系实施。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联系实施。 
  (二)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六、协议履行及变更 
   双方应遵守协议。 
   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七、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八、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九、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七日后生效。 
   本协议于十一月四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