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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气象合作协议
专栏:政策法规 发布日期:2014-02-28 阅读量:11450 作者:佚名

    为保障两岸人民福祉及生命财产安全,提升两岸气象观测、预报及气象灾害警报能力,促进两岸气象合作与发展,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气象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范围 
  双方同意进行下列交流合作: 
  (一)气象业务交流与合作: 
  1.灾害性天气业务合作; 
  2.气象资料与信息交换; 
  (二)气象业务技术交流合作; 
  (三)气象业务人员交流; 
  (四)双方同意的其他气象合作事项。 
  二、合作事宜 
  (一)气象业务交流与合作 
  1.灾害性天气业务合作 
  就台风、暴雨、热浪、寒潮等重大灾害性天气系统,在观测、监测、预测、预报及警报等方面进行及时、持续通报与沟通。如接获对方查询,应尽快给予回应及协助。 
  双方指定联系及通报沟通的单位与人员,应建立通报业务流程,平时定期进行通报沟通测试。 
  2.气象资料与信息交换 
  就气象业务相关规定及制度规范等信息进行交流。 
  就气象观测、监测、预测、预报及警报等信息与产品,定期进行交换及经验交流。 
  双方商定的其他气象资料和产品的交换。 
  (二)气象业务技术交流合作 
  就开发气象相关业务系统、灾害潜势预报警报、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业务技术进行交流及合作开发。 
  就气象业务发展,包括最新气象业务技术、天气监测和预报在防灾减灾的应用、特定或个案天气监测及预报等成果进行交流。 
  就台风、暴雨及强对流天气进行联合观测实验,并针对两岸共同关注的气象业务技术进行合作研究。 
  (三)气象业务人员交流 
  双方人员每年原则上举行一次工作业务交流会议,或气象业务相关研讨会,由双方轮流主办。 
  积极推动气象业务人员互访,进行技术交流以提升业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四)双方同意的其他气象合作事项。 
  三、联系主体 
  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双方气象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相互联系实施。 
  本协议其他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四、工作规划 
  双方同意设置工作组,负责商定具体工作规划、方案。 
  工作组应于本协议生效后二个月内召开首次会议,商讨双方联系及通报沟通窗口等相关事宜。 
  五、保密义务 
  双方同意对于执行本协议相关活动所获相关资料及其他信息予以保密。但依请求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 
  六、限制用途 
  双方同意仅依请求目的使用对方提供的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提供给第三方。但双方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七、文书格式 
  双方同意信息交换、通报、查询及业务联系等,使用商定的文书格式。 
  八、协议履行及变更 
  双方应遵守协议。 
  本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九、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除另有约定外,协商应于请求提出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举行。 
  十、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一、签署生效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对方。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本协议于二月二十七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四份文本中对应表述的不同用语所含意义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陈德铭       董事长 林中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