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些台商有宗教信仰,信仰基督教或佛教等,在大陆均可参加宗教活动。目前大陆约有6万多个宗教活动场所。
大陆上所有佛教寺庙、道教宫观、清真寺、天主教堂和基督教堂都欢迎台胞来参加宗教活动,但应遵守大陆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和大陆与台湾宗教团体互不干涉互相尊重的精神。台胞作为普通信徒去参加寺庙、教堂、清真寺的日常宗教礼拜,不须事先联系,但要遵守当地主人的安排与规定;如希望有宗教仪式前后会见寺观庙堂的负责人、管理人员,了解情况或座谈交流等,应事先同该寺观庙堂或当地宗教团体联系,并取得同意;若需在大陆的寺观庙堂进行受洗、受戒、剃度、婚配、丧葬、超度等宗教活动,也应事先联系,以取得有关寺观庙堂或宗教团体的同意。
但是,台湾宗教团体和宗教人士不得在大陆进行传教、发展教徒、建立组织和活动场所、散发宗教宣传品等活动。不允许台湾宗教团体或个人干涉祖国大陆宗教事务,更不允许个别人以传播宗教为名义从事颠覆或破坏的活动。而对那些在大陆被取缔的邪教如法轮功、一贯道等,则不属于被尊重和保护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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